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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 时间:2023-02-15 17:03| 字体大小:
关于征求《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规则》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为服务粮食宏观调控,规范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的竞价采购交易行为,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粮办发〔2016〕6号)《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鄂粮发〔2021〕9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目前已经开展的竞价采购交易的实践,制定了《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广大会员企业征求对上述交易规则的意见与建议(公示期一周:2023年2月15日-22日),请一并反馈到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交易部,联系人:林容华,联系电话:027-87810050,手机:15827063989。

 

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3年2月15日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粮食宏观调控,规范湖北省地方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竞价采购交易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粮办发〔2016〕6号)《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鄂粮发〔2021〕9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主要适用于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以轮入为目的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的竞价采购交易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行为。社会贸易粮进场交易参照执行。

第三条  地方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禁止破坏正常交易秩序和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交易,按照《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开展包进包出轮换的,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须设置交易专场,通过交易平台对价差进行公开竞价。市(州)、县(市、区)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当地出台的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交易活动实行会员制。参与竞价交易的各方须经交易中心审核成为交易平台注册会员后,方可参与竞价交易。

第六条  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多种方式推送交易信息,引导更多会员参与竞争。

第二章  竞价采购交易当事人及权责

第七条  竞价交易当事人包括: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买方”)、竞价方(包括参与竞价但未成交方和实际成交卖方)和实际卖方(以下简称“卖方”)。

第八条  交易中心具体承担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组织工作。主要权责包括:

1.会员管理。对相关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验,审核通过后确定为会员,并将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提供给会员交易代表,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每年组织对会员进行年审,并保障会员信息安全。

2.交易组织。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本规则规定,提前发布《交易公告》,确定交易方式和具体程序,负责竞价交易全过程的组织实施,对交易过程中的商务纠纷进行调解,对买卖双方违约行为进行判定,按规定标准收取交易手续费。

3.资金监管。对交易当事人暂存于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的、拟用于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合同正常履约的各项资金(包括保证金及其他可用资金等)进行管理和结算,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

4.违规处理。对会员在委托、授权、交易和履约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虚假入库、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并及时向其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取消其交易资格;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及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竞价交易买方主要权责包括:

1.提出委托申请。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易委托书》及相关资料。

2.提出采购标的起拍价。采购标的起拍价由买方根据粮食市场行情提出。特殊情况也可由拟购地方储备粮权属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3.缴纳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下同)。买方须按照《交易公告》明确的保证金标准,向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保证金,或确保暂存于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中可用于交易的资金不低于应缴保证金标准。

4.负责入库。成交后签订并履行交易平台生成的《交易合同》,及时向交易中心出具《入库通知单》,并完成粮食入库。

5.根据粮食实际入库情况,及时办理交割验收及货款支付。

第十条  参与交易竞价方为交易平台注册会员。主要权责包括:

1.提前了解质量要求及交货库点情况。

2.缴纳保证金。按照交易中心要求,提前缴纳规定数额的保证金,或确保暂存于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中可用于交易的资金充足。参与包进包出轮换交易的竞价方须按照销售和采购数量分别缴纳相应数量的保证金。

3.报名参加特定场次竞价采购。对需要报名参与的特定交易场次,须按《交易公告》要求提前报名。

4.参与竞价采购。按照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参与竞价采购交易。

第十一条  竞价采购交易卖方为通过交易平台最终竞得标的供货权的竞价方。卖方须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粮食送达买方指定的实际储存库点。根据粮食实际入库情况,及时协助买方办理交割验收。

第十二条  除上述权责外,竞价交易买方、竞价方及卖方均应共同履行如下职责,并享有相应权利。

1.履行会员职责。配合交易中心开展会员资格审查核验和年审等相关工作。将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格凭证作为商业机密妥善保管,对因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会员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诚信交易。服从交易中心安排,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本规则规定,做好竞价交易和履约相关工作,承担相应责任,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3.提请申述。在竞价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存在异议的,有权向交易中心提出合理申述,配合交易中心开展商务协调,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三章  交易准备

第十三条  买方提出委托申请。买方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易委托书》《交易清单》等资料,《交易委托书》须明确交易模式和结算方式。

《交易清单》应包括买方单位名称、承储库名称(含采购粮食的入库地点)具体仓(罐)号、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起拍价以及水分、杂质等主要质量指标要求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指标要求,以及实际交货点日常入库能力、常用的入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水路)、有无铁路专用线(无专用线需注明与最近铁路专用线运距)、是否包含包装物等情况。注明入库是否增扣量。需增扣量的,可按《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或者买方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发布《交易公告》。交易中心根据买方委托,通过湖北粮网(www.hbgrain.com)等公开渠道提前发布《交易公告》,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日历天,下同)。《交易公告》应包括交易时间、方式、地点、保证金标准、付款期限、入库期限以及粮食品种、生产年份、数量、实际储存库点、注意事项等内容。交易中心同时提供《交易合同》《交易清单》《交易规则》等资料下载,并根据需要进行交易操作培训和说明。

有关部门对竞价方资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并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第十五条  粮食标的起拍价为实际储存库点仓(罐)前车(船)板交货价格;如为其他价格类型,需在交易委托资料中明示。

第十六条  竞价方提前缴纳保证金。符合资格条件的竞价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竞价交易。交易前可自行前往实际储存库点了解运输条件等情况,并根据需交易的数量,按照《交易公告》明确的保证金标准,向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保证金,或确保暂存于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中可用于交易的资金不低于应缴保证金标准。

第四章  交易组织

第十七条  参加远程交易的,交易代表通过登录湖北粮网(www.hbgrain.com)进入交易平台入口。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授权证明入场,交易地点: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交易大厅(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35楼)。

第十八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人员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现场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统一安排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大声喧哗及其他妨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可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竞价,也可一次性公布委托标的挂牌竞价。具体交易方式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第二十条  采取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竞价方式的,开市后,竞价方通过交易终端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

每笔交易从标的起拍价价位开始报价,粮食按每吨5元或5元的整数倍递减报价,食用油按每吨20元或20元的整数倍递减报价。

竞价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平台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竞价方报价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无其他竞价方以更低的价格应价,则该竞价方为该标的卖方,该应价为标的成交价格。

第二十一条  采取一次性公布委托标的挂牌竞价方式的,开市后,竞价方选定标的,从标的起拍价价位开始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最低出价为标的成交价格,该竞价方为该标的卖方。

第二十二条  竞价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在标的起拍价价位上无人应价的,该笔标的撤销。

第二十三条  交易合同自交易平台确定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成交的买卖双方须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平台签订《交易合同》。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协调《交易合同》履行。对标的物用途有特殊规定的,须在《交易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包进包出轮换竞价交易,不得设置排他性条款,通过交易平台在线报名参与的竞价方不得少于两家。同一标的连续两次报名参与竞价不足两家的,交易中心可不再设置专场,而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对参与竞价交易方数量不再设限。

第二十五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推迟、暂停及恢复交易,交易中心应及时公告。竞价方终端设备、网络等出现故障的,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

第五章  交割结算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交易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入库期限为45天。同一买方在同一实际储存库点、同一批次采购粮食数量在2000吨(含)以上的,或农历除夕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入库期限可延长15天。买方如对入库时间有特殊要求,需在《交易委托书》《交易清单》中明示。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入库期限的,买卖双方须向交易中心提出延期申请,经对方同意、交易中心审核后,可办理延期入库手续,但延期入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二十九条  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卖方凭《交易合同》及经办人有效证件运送货物到标的实际储存库点,买方及实际储存库点应予配合。

第三十条  卖方将标的物送达买方存储库点仓(罐)前,应至少提前2天通知买方,买方应安排实际储存库点做好各项入库准备工作,确保按正常日入库能力均衡入库。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应及时沟通,必要时交易中心可要求买卖双方每日报送入库进度情况。

第三十一条  卖方送达标的货物到实际储存库点后,买方应及时对卖方送货人携带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随车货物质量检测证明材料等进行查验,组织现场检验并接卸。入库粮食的质量以《交易清单》公布的标的指标为标准,具体以买卖双方认可的实际检验结果为准;入库粮食的数量以交易合同数量为依据,具体以买方实际储存库点标准计量衡器为准。储存库点计量衡器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储存库点应当允许卖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第三十二条  粮食入库是否带包装,由买方在《交易公告》或《交易清单》中予以明确。买方需要散粮入库,卖方提供的货物带包装物,散装入库的倒袋费用应由卖方负担。

第三十三条  买方接卸货物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入库《验收确认单》,卖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卖方凭入库《验收确认单》与买方或交易中心进行货款结算。卖方在粮食未完成入库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买方提前签订入库《验收确认单》。

第三十四条  交割结算包括买卖双方直接支付结算和通过交易平台支付结算两种方式,支付结算方式应在《交易公告》中明确。

直接支付结算: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确认进度,一次性或分批直接将货款支付给卖方,交易过程中的货款风险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通过交易平台支付结算:交易中心按买卖双方在交易平台上的验收确认进度,将买方支付的货款一次性或分批划入卖方在交易中心的资金账户。

第三十五条  通过交易平台支付结算的,买卖双方对已入库粮食验收无误后,及时通过交易平台提交入库《验收确认单》并盖章确认,交易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库《验收确认单》审核,并将已验收粮食的货款全部划入卖方银行账户。

第三十六条  粮食货款须由买方自行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交易中心不得强行要求买方一次性汇入全部货款。

第三十七条  买卖双方对入库粮食数量、质量等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买卖双方协商处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出现商务纠纷的,应及时通知交易中心,并在通知交易中心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调解或自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交易中心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本规则规定进行协调处理。

对数量有异议的,委托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衡器重新检定,根据检定情况重新核定入库数量。对质量有异议的,参照国家和省关于粮食质量安全检验争议处理原则进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买卖双方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经交易中心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粮食无法正常入库的,经买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交易中心核实后,可以终止(撤销)合同,并退还未履约部分对应的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

第四十条  交易中心按合同履约金额的0.8‰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从其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

第六章  违规违约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交易成交后,买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同买方违约:

1.通过买卖双方直接支付结算方式的,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足额支付货款的;通过交易平台支付结算方式的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的; 

2.设置障碍拖延入库及货物验收的,入库验收完毕后不签署入库《验收确认单》的;

3.提供的库点不具备入库条件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5.违反地方储备粮食竞价采购交易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交易清单》中限制条件的;

6.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买方出现第四十一条所列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根据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买方缴纳的保证金中分别扣缴并支付给卖方和交易中心。

第四十三条  交易成交后,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同卖方违约:

1.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竞价采购的品种、质量、数量要求向实际储存库点完成交货的(标的交货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2.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开具货款增值税发票的;    

3.拒绝买方质量数量检验,或入库验收不合格,拒不配合买方进行整改的;

4.违反地方储备粮食竞价采购交易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交易清单》中限制条件的;

5.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卖方出现第四十三条所列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将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卖方缴纳的保证金或应拨付货款中分别扣缴并支付给买方和交易中心。其中,已完成部分入库的,视同合同部分履行,对未入库部分的粮食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全部违约的,将合同总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

第四十五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本规则规定,规范交易结算流程,落实风险防控。不依法依规履行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相关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交易平台数据留存15年备查。

第四十七条  《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是竞价交易文件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规则未尽事项可在《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中明示。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此前发布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涉及本规则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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