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修订《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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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3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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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交易平台的公开公正属性,规范竞价交易各方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和政策规定,交易中心拟对《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第一章第六条拟改为: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多种方式推送交易信息,引导更多企业参与竞争,防止单一渠道过于集中。
第二章第七条拟增加:竞价交易当事人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第二章第九条拟增加:6.卖方配合交易中心核实预警相关信息,提供证明材料。
第三章第十三条拟改为:卖方提出委托申请。卖方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易委托书》《交易清单》《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必须包括出入库质量必检项目,有效期6个月以内)和轮换文件等资料,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第三十九条拟改为:交易中心按合同履约金额的0.8‰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有关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拟改为:买方出现第四十条所列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根据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买方缴纳的保证金中分别扣缴并支付给卖方和交易中心。买方出现第四十条第(二)(三)款行为的,交易中心可视情节轻重决定暂停或取消其地方储备粮交易资格。买方一年内累计两次违约,再次参加交易时,履约保证金按正常标准的双倍收取,在后续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连续三次正常履约后保证金恢复正常标准;如累计三次发生违约行为的,自第三次判定违约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参与交易。交易中心将买方上述行为纳入交易黑名单及粮食企业经营活动诚信评价记录。
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包进包出轮换竞价交易”拟改为“购销双向竞价交易”。
现将以上修订内容在 “湖北粮网”予以公示,公开征求会员企业和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公示时间为8月13日—8月27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邮箱435303150@.qq.com。联系电话:027-87840237。
联系人:张志勇,电话13397139716
杨 杰,电话13986128048
魏杉杉,电话13886024331
代书阳,电话17361048022
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4年8月13日